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南稽徵所表示,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為退職所得,在所得稅法規定的免稅額度內,免納所得稅。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規定給付勞工預告期間之工資,兼具資遣費性質。
該局說明,102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如下: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二)超過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102年度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58,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依所訂員工退休(職)或資遣辦法規定應一次給付退職所得,因財務或資金困難,經與員工達成協議或經員工同意採分期給付者,屬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當分期給付之所得累計已達前揭規定之定額免稅額度時,應就超過定額免稅額度部分,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由受領人併入超過之各所得給付年度所得總額依法課徵所得稅。至於勞工保險給付之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