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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份,應如何申報所得?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納稅義務人電話詢問,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份,應如何申報所得?說明如下: 
依據財政部80年4月30日台財稅第790191196號函釋規定:「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份時所出具之『股份轉讓證書』或『股份過戶書』,並非表彰一定價值之權利憑證。受讓該等書證者,僅發生向出讓人請求讓與該等書證所表彰價值之債權請求權,屬債權憑據之一種,核非屬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2項及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所稱得視為有價證券之權利證書或憑證,故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之問題。但應屬財產交易,其有財產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 

該局指出,股東出售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該股份所支付之價款,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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