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僅買進原料,委託其他廠商加工為成品後出售,應按買賣業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指出,最近有一案例,甲公司98年度列報以針織毛衣製造為業,並按該業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19﹪帳外調整列報營業成本4,000餘萬元,惟經查核發現甲公司係委託其他廠商加工為成品後出售,並未自行僱用人工與利用機器製造,成本無法勾稽時,應按服裝批發業毛利率21﹪核算營業成本3,600餘萬元。該公司主張申報時已按針織毛衣製造業同業利潤標準列報營業成本,已符合所得稅法第83條相關規定,不應按服裝批發業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成本。該局復查決定,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所載,該公司未有詳細成本紀錄,又依財政部75年7月18日台財稅第7557067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如未以人工與機器製造或加工製成產品,而僅買進原料,委託其他廠商加工為成品後出售,應按買賣業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其成本既無法勾稽查核,即應按服裝批發業毛利率21﹪核定營業成本。
該局近一步指出,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因成本無法勾稽,僅買進原料,委託其他廠商加工為成品後出售,應按買賣業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