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實務上,
營業人申購統一發票後,時有總機構或分支機構錯誤使用其他總、分支機構之發票(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總、分支機構分別具不同營業人身分),或記帳士或報稅代理人代為申購統一發票時未依據所申購的發票明細交付營業人,致發生營業人使用他人統一發票之情事。考量上開
營業人如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該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則該等情事對於稽徵機關統一發票管理作業之影響尚屬輕微,故增訂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將其納入免罰範圍。另裁罰參考表係稽徵機關辦理稅務違章案件裁罰之參考依據,財政部配合上開減免處罰標準規定之修正,一併修正裁罰參考表營業稅法第47條「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部分之違章情形。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詢問,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