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稅務新知 | 人員簡介 | 部門介紹 | 帳務部門 | 工商部門 | 國稅局小叮嚀 | 網網相連 | 連絡我們
稅務新知

金融保險證券業等購買國外勞務應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兼營營業人及金融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典當業等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我國的營業稅係對進口或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行為課稅,納稅義務人均為進口或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惟為使買受人無論向國內或國外購買均能公平納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同法第10條或第11條但書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但買受人為依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其為兼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繳納之比例,由財政部定之。依上開規定,只有兼營營業人及金融業等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始須繳納營業稅。其繳納方式,金融業等營業人係自行填寫408繳款書向稅款代收機構繳納並自行保存繳納收據即可,無須向國稅局申報;至兼營營業人則須填報於403申報書相關欄位併同繳稅。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maintained by M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