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士林稽徵所表示,近年來隨著都市更新、舊有建築改建案增加,對很多民眾來說,常常居家隔壁就是工地,損鄰糾紛屢見不鮮。 該局舉例說明,建設公司因興建大樓損及甲君所有房屋,甲君向建設公司提起訴訟,雙方同意由建設公司給付甲君一定金額之賠償金而達成和解,甲君撤回訴訟。此種由甲君受領建設公司給予之賠償金,甲君應於受領當年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報所得稅,其用以填補所受損害部分,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可免申報所得額;如超過填補所受損害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申報所得額,如有漏報情事將遭補稅處罰。 該局進一步指出,前述情形如因雙方未達成和解,甲君拒領賠償金或補償費,建設公司向法院辦理提存時,依法屬於給付性質,惟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辦扣繳之所得,提存時無須扣繳稅款,惟扣繳義務人(建設公司之負責人)仍應列單向稽徵機關申報及填報免扣繳憑單,並於備註欄內註明「該筆所得係向法院提存」,稽徵機關將暫緩歸戶課稅,俟所得人領取該項賠償金時,再合併所得人領取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若未依規定填報免扣繳憑單,則按所得稅法第111條規定移送裁罰,請注意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