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到政府機關來電詢問,給付各營利事業、機關團體之各種補助款,究應否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說明,政府機關核發國內各營利事業、機關團體之各種補助款,如係因受領單位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並取得受補助單位開立之統一發票者,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惟如非因受領單位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給付者,諸如:給付相關托兒設施措施之補助款、空氣污染防治之補助款、老人福利機構之補助款等,係屬受領單位之其他所得,核發上述補助款之政府機關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之規定,於給付年度之次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應於2月10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該局呼籲,各政府機關如有給付此類補助款時,應依上述規定辦理,而各營利事業、機關團體於收到此類補助款時,則應依規定申報繳納所得稅,如有漏報該筆收入,致短漏稅捐者,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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