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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使用收銀機開立發票獎勵將於102年落日改使用電子發票者才適用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財政部101年9月27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104609090號令規定:一、鼓勵營利事業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措施自75年實施以來,階段性目標已達成,爰本部75年7月18日台財稅第7526453號函及92年12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20455413號函予以廢止,並自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生效。二、102年12月31日以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5項及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規定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自103年度起至112年度止,各該年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適用之純益率標準得降低1個百分點;非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適用之所得額標準得降低2個百分點:(一)經營零售業務。(二)全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統一發票。但遇有機器故障,致不能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三)依規定設置帳簿及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
該所提醒: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若欲繼續享受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適用之純益率標準得降低1個百分點;非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適用之所得額標準得降低2個百分點之獎勵,請向國稅局申請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統一發票。不但可享受節稅獎勵更能達到節能減碳愛地球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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