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陳先生問:中秋佳節犒賞員工秋節獎金、禮品、禮券或提貨單等,是否應辦理扣繳呢?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各機關、團體及公司行號發給員工獎金或禮品等作為佳節犒賞員工辛勞,該獎金或禮品等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 員工若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之該筆所得,屬非每月給付之薪資,自100年1月1日起給付額扣取5%稅款,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且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00年度為68,501元),免予扣繳,但仍應於次年1月底前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員工若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該筆所得,應併入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計算,如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則按給付額扣繳6%,以上者則按給付額扣繳18%。 秋節獎金或禮品等如係由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則屬員工之「其他所得」,給付時均不必扣繳稅款,但仍須於次年1月底前辦理免扣繳憑單申報,俾供員工憑以申報納稅。但對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員工全年給付之所得不超過1,000元者,得免列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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