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房屋,因故未取得尾款,而房屋所有權已移轉者,至遲應於移轉建物所有權3個月內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未申報依法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惟營業人預售房屋,並約定客戶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如因故未辦妥或未能取得銀行貸款撥充尾款,而房屋所有權已移轉者,至遲應於所有權狀核發日起3個月內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甲資產管理公司於98年9月與乙資產管理公司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並於99年6月移轉登記該不動產所有權。惟部分銷售金額未依財政部77年10月22日台財稅第770579317號函規定於所有權狀核發日起3個月內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經該局查獲後補報,惟係於調查基準日之後,尚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補報免罰之規定,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315餘萬元外,另因同時違反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經擇一從重處罰鍰315餘萬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房屋,因故未取得尾款,而房屋所有權已移轉者,至遲應於移轉建物所有權3個月內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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