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北稽徵所表示,營業人如已依規定向海關申報商品出口展示,於展示中或展示後就地出售,可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局說明,商品出口展示,原計劃不出售,惟於展示中或展示後就地出售,出口之營業人應於收到外匯銀行通知匯入貨款之日,依銀行結匯匯率開立統一發票(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統一發票),於申報銷售額時,填入「零稅率銷售額」中「應附證明文件」欄,並檢附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及原出口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指出,近年來營業人常以商品出口展覽,以拓展外銷業務。如甲公司貨物出口參加展覽,展示後出售予當地公司,約定於售後15日內支付貨款,甲公司可於收到外匯收入之日,依銀行結匯之金額,於當期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商品出口展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取具出口報單、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等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若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而由員工自行攜帶出口,則無零稅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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