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國民,死亡時不論有無遺有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均無法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配偶445萬元及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人45萬元。 該局說明,經常居住我國境外是指不符合下列2種情形之一者:1.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我國境內有住所,也就是有戶籍登記。2.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但有居所,而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國內居留時間合計超過365天。被繼承人屬於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國民,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項前段規定,無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的適用。 該局指出,被繼承人甲君於99年間死亡,由乙君等7人共同繼承,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列報被繼承人配偶扣除額445萬元及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270萬元(45萬元×6人)。該局查得甲君91年間出境, 93年2月入境,同年5月出境, 95年11月入境,同年12月出境後,直到99年死亡時都沒有再入境,前後長達3年多居住在我國境外,以致於被設籍地戶政事務所依戶籍法第16條第3項規定,以其出境達2年以上,逕為遷出登記。甲君死亡前2年內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屬於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國民,依前揭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剔除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715萬元。 該局進一步表示,被繼承人屬於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人,才可以享有被繼承人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的減除,納稅人要特別留意入出境時間,以保障自身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