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人詢問國庫機關專戶存款退稅支票,因放置過久已逾支票有效兌領期間而未兌領,應如何處理? 該局說明,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支票上載有發票日期,自發票日1年內為兌領有效期間,逾期該支票則應作廢。但逾期並不代表退稅權利喪失,不能辦理這筆退稅款的領取。當退稅國庫支票逾發票日1年未兌領,如國稅局尚未將該退稅款解繳國庫,受退稅人只要提示退稅支票向國稅局申請展延發票日期即可;如逾兌領有效期間後,國稅局已將該退稅款解繳國庫,納稅義務人在發票日15年內可申請重新換發支票,國稅局將依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29條規定換發新的退稅國庫支票。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持有國庫機關專戶存款退稅支票時,請儘速持往金融機構兌領,以免因逾期或遺失須申請展期或補發等。支票如有字跡模糊不清或票面污損時亦得向該局申請換發。該局特別呼籲,為愛護地球資源,請納稅人辦理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轉帳退稅,除了安全、便利外,更可縮短退稅款入帳的時間,增加資金的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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