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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採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納綜合所得稅,於提兌日存款不足者,將就存款餘額先行提兌,不足額部分加計利息限期補繳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
自本(101)年申報100年度綜合所得稅起,納稅義務人使用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納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如提兌日指定存款帳戶存款不足的案件,將就存款餘額先行提兌,提兌無著或不足的案件,將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如屬資料填寫錯誤或法定結算申報截止日存款不足的案件,尚應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請納稅義務人務必於申報截止日(101年5月31日)即於指定帳戶內存足應繳納的稅款,以免提兌無著或存款不足,遭限期補稅及加計利息。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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