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稅務新知 | 人員簡介 | 部門介紹 | 帳務部門 | 工商部門 | 國稅局小叮嚀 | 網網相連 | 連絡我們
稅務新知

綜所稅申報扶養其他親屬須符合條件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最近受理一些99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因不符相關規定被剔除補稅,納稅義務人不服申請復查案件,主張受扶養親屬父母經濟狀況欠佳並已承諾由申請人列報扶養親屬…等等。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才得列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受扶養親屬。
該局表示,依上揭規定,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 受扶養親屬之父母確有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之事實。
二、 受扶養親屬之父母無所得及財產,致無法履行扶養義務。
三、 具備家長家屬關係,且共同生活同居一家,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常以兄弟姊妹之子女列報為受扶養親屬,惟其父母因有收入或有多筆財產,並不符上揭規定,致應補稅。
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或利用本局網站(http://www.ntact.gov.tw)提供之網頁電話免費服務,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maintained by M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