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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已申請註銷營業登記經查獲仍有營業行為之處罰
 

住家隔壁冷飲攤早已申請註銷登記,卻仍繼續營業,有無相關罰則?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營業人申請註銷營業登記,於稽徵機關依法准予註銷登記前,其經查獲有營業行為,應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第2款申請註銷登記之事項不實規定,處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如於稽徵機關依法准予註銷登記後,查獲有營業行為者,應適用同法第45條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規定,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若每月查定銷售額達起徵點者,除追繳稅款外,再依同法第51條規定1-10倍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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