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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101年5月1日至5月31日,請營利事業依規定期限儘早申報,以免因違反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致被加徵滯報金、怠報金或處罰。
該局指出,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書表內容業經財政部核頒,本次修訂重點為配合所得稅法及財政部新頒解釋函令,相關修訂重點整理如附表(詳附件檔案),請逕行下載參考。
該局進一步指出,100年度結算申報書格式亦已置放於該局網站(http://www.ntat.gov.tw /營所稅/報稅專區/人工申報),營利事業可逕行下載參考。另請營利事業多利用網路申報,省時又便利。如有任何申報疑問,請撥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洽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

100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書修訂內容重點彙整如下: 

申報書頁次
欄位
說明
第1頁
損益及課稅所得
125適用噸位稅制收入之所得(損失)(請填附明細表)
126依船舶淨噸位計算之所得(請附計算表)
59課稅所得額(53-93-99-101-57-58-55-125+126)
配合100年1月26日增訂所得稅法第24條之4,增訂第125欄「適用噸位稅制收入之所得(損失)」及126欄「依船舶淨噸位計算之所得」,以利符合條件之營利事業填報。
第2頁
3412法定盈餘公積(87至98年度餘額)
3413法定盈餘公積(99年度以後餘額)
3422特別盈餘公積(87至98年度餘額)
3423特別盈餘公積(99年度以後餘額)
3432累積盈虧(87至98年度餘額)
3433累積盈虧(99年度以後餘額)
為配合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66條之6,修訂資產負債表表達格式,增加法定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累積盈虧99年以後餘額欄位。
第8頁
勞、職工退休金
(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含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所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              元×15%限度內。
配合財政部100年3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900541850號令及所得稅法第33條第1項條文內容,將原限額公式(一)、(二)合併為(一),有關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所提撥之勞工退休金限額為已付薪資總額之15%,原限額公式(三)一併刪除。
第8頁
利息支出
(三)當年度關係人之利息支出,以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標準3:1所計算之利息支出為限。(註:請填第8-1頁關係人負債及業主權益明細表)
配合100年1月26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2及財政部100年6月22日發布之「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於限額計算表之利息支出項下增訂(三)。
第8-1頁
新增第8-1頁
100年度關係人負債及業主權益明細表
若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按前揭規定已達揭露標準,請依規定填報第8-1頁。
第12頁
股東轉讓通報表簡化欄位格式
 
項次
出讓人
統一編號
受讓人
統一編號
轉讓交割
日期
成交
單價
轉讓
股數
成交總
金  額
轉讓
原因
(填表說明十)
證券交
易  稅
地址
地址
考量營利事業逐一查對出讓人取得日期、原因、單價、股數等資訊耗時甚鉅,簡化通報表表達方式。
第14頁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表
代號23
(11)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項目(請附明細表)(附註九)
 
代號75(刪除)
(七)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自行補繳稅款(本欄金額不得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附註:
九、於100年6月9日以後補繳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請填入補繳年度之第23欄;其於100年6月8日以前補繳且尚未核課確定者,亦得填入補繳年度之第23欄。
配合財政部100年6月9日台財稅字第10000061340號令,增訂附註九,提醒營利事業補繳超額分配稅額之填報時點及欄位,並刪除75欄。
第14頁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表
(五)法定(特別)盈餘公積及可扣抵稅額變動明細:
項目欄位區分為「87至98年度」及「99及以後年度」
配合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66條之6,法定(特別)盈餘公積及可扣抵稅額變動應以99年度作區分,增加99及以後年度法定(特別)盈餘公積填報欄位。
第15頁
一、股利或盈餘分配日之稅額扣抵比率申報(A)=__%(分配日:  年  月  日)註:股利或盈餘分配日非僅一個日期時,請續填報二。
 (一) 未分配盈餘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計算公式如下:
   1.稅額扣抵比率=截至分配日止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___    元(C)÷截至分配日止87年度以後之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__________元(D)=         % (E)
     2.稅額扣抵比率上限=20.48%。
       3.取(稅額扣抵比率;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較小者,填入(A)欄。
 (二) 未分配盈餘部分加徵10%,部分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計算公式如下:
      1.稅額扣抵比率=截至分配日止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__________元(C)÷截至分配日止87年度以後之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______________元(D)=______(E)。
 2.稅額扣抵比率上限=【截至分配日止87年度至98年度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        元(R)÷截至分配日止87年度以後之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__________元(D)×48.15%】+【截至分配日止99年度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__________元(S)÷截至分配日止87年度以後之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__________元(D)×20.48%】=______%(T)
     3.取(稅額扣抵比率;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較小者,填入(A)欄。
二、股利或盈餘分配日非僅一個日期時,其在後之股利或盈餘分配日適用之稅額扣抵比率申報(B)=        % (分配日: 年 月 日)
 (一)未分配盈餘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計算公式如下:
     1.稅額扣抵比率=截至分配日止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___________元(H)÷截至分配日止87年度以後之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____________元(I)=_______(J)。
     2.稅額扣抵比率上限=20.48%。
     3.取(稅額扣抵比率;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較小者,填入(B)欄。
 (二)未分配盈餘部分加徵10%,部分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計算公式如下:
1.稅額扣抵比率=截至分配日止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H)÷截至分配日止87年度以後之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      元(I)=      %(J)。
     2.稅額扣抵比率上限=【截至分配日止87年度至98年度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        元(U)÷截至分配日止87年度以後之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__________元(I)×48.15%】+【截至分配日止99年度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__________元(V)÷截至分配日止87年度以後之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__________元(I)×20.48%】=______%(W)
          3.取(稅額扣抵比率;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較小者,填入(B)欄。
 
附註:
1.自97年1月1日起公司分派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之金額,於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以費用列支者,無須列示其金額及計算可扣抵稅額。
2.分配日在100年1月27日以前且分配之盈餘屬99年度盈餘者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33.33﹪。
配合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66條之6及100年9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9,修訂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計算公式,並新增附註2之說明。
第17-1頁
100年12月31日止已實際繳納之各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餘額計算明細表
填表須知:
4.計算式一、二填報說明如下:
(3)一及二(一)之「股利或盈餘分配日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Y)」欄,除當(99)年度之盈餘為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盈餘外,其餘皆視為已加徵之盈餘,並以營利事業自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盈餘累積未分配部分為限;如本(99)年度盈餘為正數,請依第15頁99年度盈餘分配表或虧損撥補表【第11欄】金額填寫;如本(99)年度盈餘為負數,請依第15頁99年度盈餘分配表或虧損撥補表【第11欄】+【第12欄】金額填寫。
5.……
6.股利或盈餘分配日營利事業已實際繳納之各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餘額,如大於同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應依以帳戶餘額為限。
為免產生誤解,修訂填表須知4(3)後段文字。另配合100年9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1條之1增訂第5項,增訂填表須知6之文字說明。
租稅減免
第15-2頁
填寫說明:
一、公司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公司為例,即於支出之次年2月至5月間),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符合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者,始得適用投資抵減獎勵。
配合經濟部100年12月27日經工字第10004607820 號令、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000490810 號令,公司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申請期間已修訂為「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欲申請之營利事業,請注意申請期間,以免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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