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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虛列應收帳款超列備抵呆帳應依法處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不得將已收現之應收帳款提列備抵呆帳,如被國稅局查獲,將就超列備抵呆帳轉列收益課稅送罰。
 該局查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某公司就其帳載應收帳款與應收票據期末餘額提列1%備抵呆帳,經分析其營業額及行業特性應收帳款餘額顯然偏高,再進一步查其應收帳款大部分已陸續收現,該款項係由股東挪用,乃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1規定,以被挪用款項按當年1月1日所適用台灣銀行基本放款利率設算公司當年度利息收入。同時虛列應收帳款餘額,其超列之備抵呆帳未依規定轉列當年度收益,逃漏所得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移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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