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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101年遺贈稅免稅額、扣除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等均未調整,與100年度相同
 

屏東縣車城鄉陳小姐來電詢問,101年遺產及贈與稅免稅額否有調整,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101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應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各款所列之金額,均與100年相同未做調整。
該所進一步說明,贈與稅免稅額:每年220萬,遺產稅免稅額:1,200萬,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80萬元以下部分、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45萬元以下部分,扣除額:配偶445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人45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父母扣除額每人111萬元、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557萬、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45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喪葬費扣除額11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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