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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公司給付營利事業機會中獎之獎金,每次應扣繳稅額雖未超過新臺幣2千元,扣繳義務人仍應依規定按給付額扣取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條規定,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僅適用給付對象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倘給付對象為營利事業,則無免予扣繳之適用。
該局以最近受理的復查案為例,其轄內公司舉辦機會中獎廣告活動,於給付納稅義務人之機會中獎之獎金,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條規定,因扣繳稅額未超過2,000元,故未予扣繳,惟仍於隔年1月列單申報免扣繳憑單,經該局以該公司係給付其他營利事業機會中獎之獎金,尚無免予扣繳之適用,雖已於隔年1月底前申報免扣繳憑單,惟既未依規定按給付額扣取稅款,已違反法令明定之扣繳義務,乃依規定按應扣未扣稅額處1倍罰鍰,納稅義務人不服,申經復查結果,仍維持原核定。
該局指出,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第2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千元者,免予扣繳。」是該規定僅適用給付對象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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