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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繼承土地上有房屋,該地上房屋於繼承時非該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該房屋不計入戶數計算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出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房屋之納稅義務人,倘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免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甲君於99年12月購買新北市房地1戶,因礙於環境因素無法入住,故於100年7月出售,惟因甲君於89年繼承3筆公同共有土地,地上有3筆建物,惟該3筆建物所有權均非甲君所有。依財政部100年12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004118840號函釋,土地所有權人除有自用住宅外,另有因繼承取得地上有房屋之土地,如該土地上房屋於繼承時即非該土地所有權人所有,於依本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審認持有戶數時,應不予計入。故甲君出售新北市之房地1戶,倘該房地符合本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則免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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