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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酒品外包裝之標示及說明 不得有不實或使人誤信之情事
 

(桃園訊) 關於市面上許多名為小米酒的釀造酒,喝起來卻沒有小米的味道,被民眾反映酒品標示不實,有欺騙消費者之嫌。本局為避免酒品標示不實或使人誤信之情事,已發函通知所屬單位,對於業者申請之酒品產品登記,應加強審核所填列酒品使用原料是否與所送標籤之標示相符,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菸酒管理法第33條第4項規定:「酒之容器與其外包裝之標示及說明書,不得有不實或使人誤信之情事,亦不得利用翻譯用語或同類、同型、同風格或相仿等其他類似標示或補充說明係產自其他地理來源。」因此,除了業者申請酒品產品登記所填列之使用原料應與外包裝之標示相符外,對於其他類似標示或補充說明係產自其他地理來源,亦不得有不實或使人誤信之情事。例如:酒品名稱標示為金門高粱,就不可在金門以外其他地點產製,以免誤導消費者等。本局也呼籲,酒製造業者申請酒品產品登記時,所填列之使用原料應與外包裝之標示相符外,同時,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所投入生產之實際原料亦應相同,以建立酒品信譽,始能贏得社會大眾的肯定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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