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 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使用之名稱如以依財政部相關規定標示「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與會計師所從事專門職業可資區分,就「○○會計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文字可加以區別者,即不違反會計師法第71條規定。 按會計師法第71條規定:「未取得會計師資格,以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或其他易使人誤認為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義刊登廣告、招攬或執行會計師業務,經限期命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者,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4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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