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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行為罰之處罰期間一律為5年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經查獲補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項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移請裁罰,行為罰之處罰期間為5年
  該分局表示,於查核甲營業人95年5月至96年12月案件時,發現該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第35條第1項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規定,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項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移請裁罰。惟因行為罰係針對不依稅法規定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之處罰,並不以行為人有逃漏稅為處罰要件,是有關本案95年5月至6月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已逾5年處罰期間。
  該分局特別呼籲營業人應注意涉及違章案件之所屬期間,以維護自己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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