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洪小姐問:100年4月標得1筆非都市土地(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於同年8月出售,若無檢附農業用地使用證明書辦理移轉登記時,是否需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目前土地狀態為種植果樹)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房屋、土地,是指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洪小姐出售無房屋之非都市土地(即所謂素地或空地),並不屬於上述的課稅範圍,所以不用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也不用申請或檢附農業用地使用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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