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澎湖縣分局即日起將執行自然人出售6戶以上房屋選案查核作業,以促進營業人誠實申報繳納營業稅、遏止逃漏稅捐,維護租稅公平。 該分局表示,財政部95年12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504564000號令釋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自97年1月1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外,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 (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三)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 (四)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為落實愛心辦稅,即日起至100年12月31日止為輔導期間,並自101年1月1日起開始查核,請符合上列要件之營業人或個人,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該分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到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