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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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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逾耐用年限之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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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購置之折舊性固定資產如果已逾耐用年限時,不一定要保留於帳上任其閒置,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有兩種處理方法可以達到節稅之效果,特舉例詳述如下: 【一】列為當年度損失 例如:甲公司於88年1月1日購置機器設備金額600萬元,耐用年限為5年,依法截至92年12月31日耐用年限屆滿,如無法繼續使用而報廢,該公司可將該機器之殘值100萬元列報為當年度損失(計算式:600萬÷(5+1)=100萬)。 但若甲公司於該機器設備耐用年限屆滿時當廢料出售,取得收入20萬元,當年度損失應以該機器殘值100萬元減除廢料收入20萬元後之80萬元列報。 【二】續提折舊 假設該機器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其殘值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式計提折舊。 例如:若預估該機器設備可再使用4年,則該機器設備每年可再提列折舊20萬元。 100萬÷(4+1)=20萬…重行估列之殘值 (100萬-20萬)÷4=20萬…每年可再提列折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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