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稅務新知 | 人員簡介 | 部門介紹 | 帳務部門 | 工商部門 | 國稅局小叮嚀 | 網網相連 | 連絡我們
稅務新知

固定資產逾耐用年限之處理
 

營利事業購置之折舊性固定資產如果已逾耐用年限時,不一定要保留於帳上任其閒置,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有兩種處理方法可以達到節稅之效果,特舉例詳述如下:
【一】列為當年度損失
例如:甲公司於88年1月1日購置機器設備金額600萬元,耐用年限為5年,依法截至92年12月31日耐用年限屆滿,如無法繼續使用而報廢,該公司可將該機器之殘值100萬元列報為當年度損失(計算式:600萬÷(5+1)=100萬)。 
但若甲公司於該機器設備耐用年限屆滿時當廢料出售,取得收入20萬元,當年度損失應以該機器殘值100萬元減除廢料收入20萬元後之80萬元列報。
【二】續提折舊
假設該機器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其殘值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式計提折舊。 
例如:若預估該機器設備可再使用4年,則該機器設備每年可再提列折舊20萬元。
100萬÷(4+1)=20萬…重行估列之殘值
(100萬-20萬)÷4=20萬…每年可再提列折舊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maintained by M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