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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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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機關團體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第13款免稅規定,仍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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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除了符合規定條件可免辦結算申報者外,不論是否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免稅規定,均應於所得稅申報期間使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辦理結算申報。值此9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展開之際,該局特別提醒轄內機關團體注意。 符合免辦理結算申報之機關團體條件,詳列如下: 一、 各行業公會組織、同鄉會、同學會、宗親會、營利事業產業工會、各工會團體、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國際獅子會、國際扶輪社、國際青年商會、國際同濟會、國際崇她社、社區發展協會、各縣市工業發展投資策進會、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合於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59條規定)及各縣市工業區廠商協進會等機關團體,同時符合下列要件者: (一) 財(社)團法人之「法人登記證書」所載之「財產總額」未達新臺幣1億元。 (二) 當年度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僅有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且收入總額未達新臺幣1億元。 二、 宗教團體同時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 依法向內政部、省(市)、縣(市)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 (二) 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三) 無附屬作業組織。 三、 農田水利會如僅有會費收入、事業收入、財務收入、政府補助收入、捐款及贈與收入、其他依法令之收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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