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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應繳納印花稅之憑證,應於權利義務消滅後保存二年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第4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權利義務消滅後應保存二年。但公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應依照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依印花稅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未於權利義務消滅後保存二年者;營業人處新台幣三千元罰鍰,另營業人以外之納稅義務人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罰鍰。最後,該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應繳納印花稅的憑證,請於權利義務消滅後保存二年,以免違反規定而觸犯違章被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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