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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應繳納印花稅之憑證,應於權利義務消滅後保存二年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第4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權利義務消滅後應保存二年。但公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應依照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依印花稅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未於權利義務消滅後保存二年者;營業人處新台幣三千元罰鍰,另營業人以外之納稅義務人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罰鍰。
最後,該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應繳納印花稅的憑證,請於權利義務消滅後保存二年,以免違反規定而觸犯違章被處罰鍰。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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