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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非健保特約之私立醫療院所醫藥費未必可以列報扣除。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檢附A診所醫療費用收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250,000元,該局以A診所非屬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之醫療院所,否准認列。甲君不服,主張A診所合法開業已十餘年,主治醫師有醫師執照,亦有縣政府核發之執業登記證,並依規定繳稅,其所開立之醫療收據卻不被承認,顯有矛盾之處。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該局說明,醫藥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人民因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的費用,因屬生活中之必要支出,故於計算所得淨額時予以扣除;但因個人醫藥費支出查證不易,為使稽徵機關正確把握,不致浮濫,立法者乃規定以支付予「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始得列舉減除醫藥費扣除額。是籲請納稅義務人列報時多加注意,以免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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