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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者,每戶每年可扣除2萬5仟元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但就讀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經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不適用本項扣除額。
該局說明,前揭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相關條件及限制如下:
1.只有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子女才可以扣除,其他如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之兄弟姊妹等的教育學費,都不能列報扣除。 
2.受扶養子女就讀的學校,必須是經教育部認可的國內外大專以上院校,但若是就讀空中大學、空中專校及五專前三年,也不能列舉扣除。
3. 綜合所得稅每一申報戶(而非按每位受扶養子女)最多只能扣除2萬5仟元,若教育學費支付金額不足2萬5仟元者,則以實際繳納金額為限;已接受政府補助(公教人員領取之子女教育補助費係屬薪資所得,非政府補助,可依規定,限額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領有獎學金者,應以減除該補助或獎學金後之餘額,在上述限額內列報。 
4.教育學費包括註冊時繳交的一切費用:例如學費、雜費、學分學雜費、學分費、實習費、宿舍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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