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本處承辦同仁接獲納稅人來電異議表示:「我唯一的房子(含土地)已在去年10月間出售,現名下已無任何不動產,為何接到執行處傳繳去年地價稅通知書?」,本處特別提出說明,地價稅因按年課稅,故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基準日,也就是說,在8月31日這一天仍登記持有土地不動產者,當年度之地價稅仍由該持有人繳納,這就是去年10月名下已無不動產而仍應繳納持有土地當年度地價稅之原因。 為此,本處特別提醒有意出售不動產民眾節稅之道,若您有意出售土地不動產,請儘量掌握時效於每年8月31日以前完成登記,如此可避免繳納當年度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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