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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扣繳單位支付自備搬運工具工人之運費屬其他所得
佳冬鄉洪先生來電問:該單位僱用小貨車載運廢棄物,支付運費1200元,小貨車所有權人無法開立運費發票,扣繳單位應如何處理?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
扣繳單位僱用工人搬運貨物,由工人自備搬運工具,其發給運費屬其他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但該單位對同一工人全年運費之給付不超過新台幣一千元者,得免列單申報。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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