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於100年6月1日施行,房屋、土地均為該條例所稱之特種貨物,凡出售訂約日訂在6月1日(含)以後,且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者,須留意該房屋、土地特種貨物稅之負擔。 該所說明,有關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兩年內移轉,除了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規定之情形外,凡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均須繳納特種貨物稅。稅額依據銷售價格計算,持有期間一年以內稅率為15﹪;超過一年至二年以內者,稅率為10﹪。 該所進一步說明,出售應課徵特種貨物稅之房屋、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原所有權人係自然人者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原所有權人係營業人者向其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無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戶籍者,應向該不動產坐落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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