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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依停車場法規定申請核准設置之臨時路外停車場,自本(100)年6月8日起不再准予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民國83年間,為解決停車問題,財政部會同內政部報奉行政院核定,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者,其設置供公共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准依土地稅法及平均地權條例之相關規定按千分之十之優惠稅率計徵地價稅;惟近年來,此一優惠措施常被外界批評為鼓勵「財團養地」,引發社會大眾負面觀感,因此由財政部與內政部、交通部會商後,報經行政院於6月8日核定取消是類停車場用地之地價稅優惠。
本處進一步表示,行政院6月8日之核定函,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對於目前已核准適用優惠稅率者,俟其停車場核准設置年限屆滿之次年起,始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本處並說明,土地稅法第41條第2項規定:「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因此呼籲土地所有權人於停車場登記證有效期限屆滿時,應即申報恢復課稅,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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