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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機關或團體辦理結算申報,短漏報信託財產專戶投資國外基金之所得,應補稅處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機關或團體及作業組織辦理結算申報時,短漏報信託財產專戶投資國外基金之所得,除應補徵所得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說明,甲財團法人於辦理96年度機關或團體及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時,原申報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為87萬餘元,該局依課稅資料歸戶清單查得該財團法人當年度有A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之所得800萬元,未併入結算申報。因該所得係該信託財產專戶投資國外基金所獲配之所得,與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5款中段規定不符,係屬應繳納所得稅之所得,該局遂核定該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為885萬餘元,並核有匿報課稅所得額800萬餘元,漏稅額200萬元,甲財團法人已以書面承認違章事實並承諾繳清稅款及罰鍰,該局按漏稅額處以0.8倍之罰鍰。
該局指出,機關或團體及作業組織將基金或各項收入用於購買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屬免稅所得;如將基金或各項收入信託銀行財產專戶用於投資國外基金所獲配之所得,則屬應稅所得,即須併入申報,未依規定辦理者,除補徵所得稅外並依法裁處罰鍰,應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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