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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未分配盈餘申報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應以資產負債表帳載累積盈虧總額列報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公司計算可分配盈餘之前,如以往年度帳載有累積虧損者,其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可自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中減除,免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可減除之「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是截至上年度止帳載有累積虧損,才有減除之適用。
  舉例來說,甲公司9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稅後純益1,300萬元,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1,300萬元,未分配盈餘0元,國稅局查核時發現,甲公司截至86年度以前累積盈餘1,800萬元,87年度至96年度累積虧損1,300萬元,故甲公司截至96年底帳載累積盈餘為500萬元並無虧損,國稅局乃否准減除,除核定應補未分配盈餘加徵10%稅額130萬元外,並處1倍罰鍰。甲公司主張「以往年度虧損」應僅指87年度以後累積之虧損,所以申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1,300萬元,並沒有錯誤。
  國稅局說明指出,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計算其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時,可減除之「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是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之累積虧損,非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虧損。該分局特別提醒,公司填報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之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時,應以資產負債表帳載累積盈虧總額列報,以免申報錯誤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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