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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營利事業自國外進口貨物復退運出口時,應依規定申報進貨退出,以免被查獲遭補稅及處以罰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正分局表示,營利事業自國外進口貨物復退運出口時,應依規定申報進貨退出,以免被查獲遭補稅及處以罰鍰。
該局查核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因甲公司當年度進銷存無法勾稽核對,惟申報之毛利率超過同業利潤標準,且甲公司申報進項憑證扣抵金額與估計成本及各項損費應取得之發票金額相當,經核對課稅資料歸戶清單,發現當年度通報有海關復運出口金額2百餘萬元,再深入查核,其性質係自國外進口貨物復因瑕疵而退運出口,甲公司已列報進貨卻漏未申報進貨退出,致虛增營業成本2百餘萬元,經該局調整補徵稅款近50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單位,不宜心存僥倖,否則經查獲違法情事,除依法調整補稅外,尚須遭受罰鍰處分,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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