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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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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扶養滿70歳親屬免稅額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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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說: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滿70歳親屬其免稅額是否皆增加百分之五十?答案不一定,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1目規定係指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尊親屬滿70歳其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國稅局表示:所轄納稅人郭君申報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扶養滿70歳之姊姊遭補稅,以電話詢問其免稅額是否有計算錯誤,姊姊已滿70歳為何免稅額為74,000元而非111,000元?依上揭規定,係因郭君扶養滿70歳之姊姊為非本法規定之直系尊親屬,故免稅額仍為74,000元,非111,000元。故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9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注意填報扶養親屬免稅額,以免計算錯誤造成日後補稅的困擾。 國稅局又說:95年度未滿70歳的本人、配偶及其申報受扶養親屬每人免稅額為77,000元,若年滿70歳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免稅額為115,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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