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高小姐詢問:本公司購買教學設備捐給公立學校,是否需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其支付的進項稅額可否扣抵?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營業人購入設備時已決定捐贈予各級政府所屬機關單位,並以相關科目列帳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可扣抵。不過,如果是該貨物原供銷售,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嗣後才捐贈予各級政府所屬機關單位,仍應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但其自行開立的統一發票所載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政府捐獻者,其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對各級政府所屬機關單位,包括鄉鎮區公所、縣市警察局消防隊及各級公立學校之捐贈,均視為對政府捐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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