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權利義務消滅後保存年限為2年。但公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另依照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財政部於100年5月6日發布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中,有關未依規定保存應納印花稅憑證之裁罰金額,如納稅義務人係營業人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如係營業人以外處新臺幣1,500元罰鍰。
該處說明,修正前「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原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規定,就未依規定保存應納印花稅憑證之裁罰金額提高3倍裁罰,即區分納稅義務人為營業人或營業人以外,分別處9,000元或4,500元罰鍰。因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已廢止,財政部乃依印花稅法第23條第3項規定,修正回復上開違章行為裁罰金額為處3,000元以下罰鍰。
該處提醒市民:印花稅屬憑證稅,凡屬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所列舉之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等憑證,且在我國領域內書立者,均需繳納印花稅,且應依規定年限妥善保存,以免被查獲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