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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員工分紅費用,如何適用投資抵減疑義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97年1月1日以後,公司員工分紅及以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給付之員工勞務成本,得認列為薪資支出,其屬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之薪資,可依廢止前「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各年度實際發放或員工實際執行數額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即以實際發放或員工實際執行之年度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日前查核時發現A公司97年度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中列報員工分紅費用3,100萬餘元,與其97年員工分紅估算數3,700萬餘元不合,公司說明其98年度已確實發放員工紅利,故按98年實際發放數額列報97年度之投資抵減。惟公司申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屬研究發展專職人員相關之員工紅利,應俟其實際發放年度,始可列報公司之投資抵減稅額,是以,公司98年度實際發放員工分紅,應列為98年度之投資抵減,而非列報於97年度,故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調整後補稅1,000萬餘元。
該局呼籲,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申請租稅減免時,應注意相關規定,避免錯誤,造成徵納雙方困擾,甚而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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