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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計算營利所得可扣除各稅罰鍰及所營營利事業之滯納金及滯(怠)報金等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申報綜合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類第2項規定計算營利所得時,其所營營利事業當年度之滯納金、短估金、滯報金、怠報金及應加計之利息暨因違反各種稅法所處之罰鍰,如經繳納並取得正式收據者,准自稽徵機關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97年度取自某文物陳列館雜項工程款270萬元,涉嫌未辦營業登記,擅自營業,除補徵營業稅外並處營業稅罰鍰13萬5千元,另核定營利事業所得稅5萬元及加徵滯報金5千元,並歸課甲君當年度營利所得27萬元,補徵綜合所得稅5萬6千餘元,並處罰鍰2萬8千餘元,嗣甲君提示營所稅繳款書及營業稅罰鍰繳納收據,申請自核定之營利所得27萬元中扣除該營業稅罰鍰13萬5千元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滯報金5千元,更正後營利所得為13萬元,因漏報所得金額低於25萬元,乃註銷原處罰鍰元。
該局指出,獨資資本主於計算營利所得時,有上開情況得檢具繳納收據,向稽徵機關申請自核定所得額中所減除各稅罰鍰及所營事業之滯納金、短估金、滯報金、怠報金暨依所得稅法規應加計之利息,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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