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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轉讓「預售屋」有虧損時,應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損失
 

本局最近接到民眾A君來電詢問,其於99年間以3,000萬元買入某建案預售屋,因急需資金週轉,遂以2,700萬元出售該預售屋,其應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損失?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又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依A君來電所詢,其以3,000萬元買入某建案預售屋,嗣後以2,700萬元賣出,即有財產交易損失300萬元。A君於申報9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扣除該財產交易損失300萬元,惟不得超過申報99年度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若A君99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以後100、101及102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本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轉讓預售屋並取得預售屋買賣價差時,應依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倘有短漏報之情事,亦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所得稅,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並將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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