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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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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之計算,應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為計算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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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94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已在96年5月1日開始為期1個月,不少營利事業仍對辦理94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之計算基礎產生疑義,所以在此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自94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起,應依修正後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申報,其中未分配盈餘之計算基礎,是以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當年度稅後純益為基礎,舉例來說,營利事業94年度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應將會計師依商業會計法相關規定查定之稅後純益數額,填報在94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項次1之1~1欄位,若有經主管機關查核通知調整者,應以調整更正後之稅後純益數額為準,並依未分配盈餘申報須知規定檢附會計師查核簽證之94年度財務報表及查核報告;如果94年度財務報表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則以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數額,填報在94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項次1之1~2欄位。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因應新修正未分配盈餘之課稅規定,要注意財務會計處理應依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等相關規定處理,如未實現兌換損益、未實現金融資產負債評價損益等有無依規定認列當期損益,以免影響未分配盈餘計算之正確性而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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