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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出售有價證券無法收回之價款,係屬免稅收入之損失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指出,自民國79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因此,出售證券產生的呆帳損失,也不能自應稅所得額中減除。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甲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呆帳損失6,200萬元,停徵證券交易損失0元,但經查該筆呆帳損失是因公司92年間出售股票價款無法收回所產生,國稅局於是不准減除,核定呆帳損失0元,停徵證券交易損失6,200萬元,補稅1,550萬元。
  甲公司主張買入股票金額與賣出股票金額約當,並無證券交易損失可言,該筆6,200萬元的損失,是因股票買受人未依約給付價金所產生,且雙方已在地方法院達成和解,符合所得稅法第49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應准申報為呆帳損失,並自94年度課稅所得額中減除,國稅局不准減除,實在於法無據。案經復查、訴願均未獲變更,於是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為,該公司無法收回出售股票的應收股款,應屬證券交易損失,本案雖在地方法院達成和解,還是不能自94年度課稅所得額中減除。該公司再提起上訴,也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
  南區國稅局呼籲營業事業注意,公司如有出售股票價款無法收回而認列損失時,應申報為證券交易損失,以免遭巨額補徵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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