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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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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網路申報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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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94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截止日為96年5月31日,採用網路申報之營利事業及受託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請注意,除應於96年5月31日午夜12時前,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辦理申報外,尚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報單位將申報資料上傳成功後,請務必自行列印由報稅主機自動配賦收件編號及電子收件章之「收件回執聯」,作為申報憑據。 二、營利事業於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於96年7月2日(6月30日適逢假日順延)前,將已配賦收件編號及電子收件章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網路申報總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請依順序裝訂)及相關附件(如係會計師簽證案件,尚需檢附會計師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事務所代理申報之臺北市案件,可跨轄區送交上述資料;惟須另按營利事業所轄分局、稽徵所別填送「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單位明細表」1式4聯,一併送件。 三、網路申報案件須繳納自繳稅款者,如自行向經收稅款公庫繳款者,應檢送自繳稅款繳款書證明聯;採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款者,應檢送自動付款機交易明細表;採線上繳稅(晶片金融卡或電子錢包)者,應先向往來銀行取得晶片金融卡及晶片卡密碼或電子交易憑證,並依網路繳稅作業規定,進行線上繳稅作業。 四、營利事業網路申報後,若於5月31日前發現申報資料有誤,需申請更正時,亦應經由網路辦理更正;更正方式僅需重新上傳正確之申報資料,即可完成更正程序。如逾6月1日且未逾7月2日(6月30日適逢假日順延)更正者,得比照媒體申報更正作業方式辦理。惟如於7月2日以後申請更正者,則需以人工填報更正資料,並以書面辦理更正。 該局提醒採用網路申報之營利事業及代理申報業者,採用網路申報案件,於『上傳申報成功』訊息出現後,如因申報案件較多,不便即時列印「收件回執聯」,請務必透過『預覽列印』確認收件回執聯內容無誤,並保存上傳申報成功之相關檔案,以利事後補列印相關書表,避免因操作疏失,未完成申報程序而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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