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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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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稅法的捐贈,可以節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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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捐贈」是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項目之ㄧ,但不是所有的捐贈都能列舉扣除,現行所得稅法對捐贈對象和金額都有明確的規範。如果是捐贈予登記立案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可扣除的金額最高為綜合所得總額的20%;如果是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的捐款,可扣除的金額最高為綜合所得總額的50%;若是對國防、勞軍及政府的捐贈,就不受金額的限制。 此外,政治獻金捐贈部分,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的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每年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得扣除總額,不可以超過各該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的20%,其金額不可以超過20萬元。但對於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的捐贈或收據格式不符者,不予認定。對政黨的捐贈,政黨推薦的候選人於93年度立法委員選舉平均得票率未達2%者【95年因未辦理立法委員選舉,故以上次(93年)選舉之得票率為準,其中得票率達2%者為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親民黨、臺灣團結聯盟及無黨團結聯盟】或收據格式不符者,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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