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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年度進行中申請停業仍應辦理當期結算申報
 

       某公司會計林小姐問:公司在97年間申請停業,何以近日接獲國稅局通知要繳納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款及滯怠報金?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公司因停業營業期間不滿一年者,應將停業年度1月1日至停業日前之課稅所得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計算全年度稅額,再就原比例,換算其應納稅額,於次年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未於應申報期間辦理結算申報但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08條規定繳納10%滯報金;經通知後於補報期間仍未辦理者,國稅局將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應納稅額,另徵20%怠報金。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於99年申請停業者,其停業前之營業期間,仍應依規定在今年5月1日至31日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除補繳稅款外,又須負擔滯、怠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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