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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95年度綜所稅哪些所得要報稅及免申報的標準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每年有許多初入職場報稅新鮮人詢問有那些所得要報稅?如果所得不多或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可否免辦理申報等問題,該局說明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親屬取得各類所得,不論有無收到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或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都要合併申報,至於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如:房屋出租給個人之租賃所得、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及個人一時貿易所得等亦應合併辦理申報。
 二、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所得加總金額如果沒有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如有薪資所得,可再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可免辦理結算申報。例如,納稅義務人甲及配偶乙均未滿70歲,申報扶養未滿20歲子女丙、丁2人,則該申報戶免申報標準為400,000元(免稅額77,000元×4人+夫妻合併申報標準扣除額92,000元),又如甲及丙各有薪資所得50萬元及2萬元,則其免申報標準為498,000元(免稅額77,000元×4人+夫妻合併申報標準扣除額92,000元+甲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78,000元+丙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000元)。
 三、申報戶全年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上述免申報標準,但其所得如有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時,仍應辦理申報,才能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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